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其居住地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