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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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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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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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