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毛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其捕鸟的行为是基于防止鸟类啄食自己梨园的果子,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一贯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秉持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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