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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刘某某)(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刘某某)(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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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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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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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王某某等3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王某某等3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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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徐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一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足额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庭谅解,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行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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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医疗事故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该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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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逯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逯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双方已调解,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不再要求追究逯**的刑事责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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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王某某等3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不要求追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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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王某某等3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不要求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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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张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作业中违法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无犯罪前科,取得被害人及家人的一致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所在村委出具了表现良好,家中经济收入的主要劳动力,赔付25万元给家庭带来经济困难,要求从轻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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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孟某某)(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共给付赔偿金75万元,被害人家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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