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十七人涉嫌诈骗案)(杨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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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王某某等十七人涉嫌诈骗案)(魏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王某某等十七人涉嫌诈骗案)(张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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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十七人涉嫌诈骗案)(曹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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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十七人涉嫌诈骗案)(白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王某某等十七人涉嫌诈骗案)(李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王某某等十七人涉嫌诈骗案)(黄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不起诉人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退赔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绝对不起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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