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乔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甲的上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退还赃款,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初犯,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又系贫困人员,且班某甲身患有双侧颞顶叶脑软化灶(右侧为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多次盗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检委会决定,对杨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回赃款,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