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系初犯,决定对周**不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