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能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又属于过失犯罪,且案发后,能积极的对被害方进行民事赔偿,被害方写出申请,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胡文静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检察长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并积极履行抢救义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沈某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以上几点,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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