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鄂州市金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上高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是本院依其调取证据申请,从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故对上诉人金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金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是其单方向相关部门的举报,不能充分证实宜春市公安局、上高县公安局存在违法调查等情形,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故对上诉人金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丰和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四是佰慕商贸公司以存单质押贷款的相关证据,与上诉人金某某公司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是一致的,故对被上诉人丰和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另查明:(1)2016年5月25日,丰和置业公司向案外人黄毛苟借款15000000元,并指令其将款项汇至柯志玉账户。同日,黄毛苟按照借款人丰和置业公司的指令将15000000元汇至柯志玉账户,用于偿还湖北优克精密刀具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矶支行的贷款,并解除对鄂州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资产在湖北优克精密刀具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矶支行贷款中所设置的抵押。(2)2016年5月6日,佰慕商贸公司在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分别开立6张3年期定期存单,金额分别为10000000元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