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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