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其家人配合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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