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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上诉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经查,原审在民事部分没有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依照张某某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是适当的。但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张某某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照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可以对张某某从宽处罚。同时,根据唐河县司法局所出具的对张某某的社区矫正考察报告,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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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某甲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屈某甲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民事部分已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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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道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道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道明在案发后能够自首,补偿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道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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