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2.自愿认罪认罚;3.犯罪数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属于从犯,且已全部上交非法获利,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氧气壹拾叁瓶、乙炔贰瓶、二氧化碳贰瓶,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属于从犯,且已全部上交非法获利,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卷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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