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唐公交认字[2016]第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对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孙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辅助用品及杂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复印费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本院按40元/天的标准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其中请护工护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它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没有证据,但考虑到原告住院、出院、复查等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1000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根据其伤残情况,结合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15000元。肇事车辆×××号出租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故被告孙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采军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投保雇主责任险(1999版),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耿某某作为宋采军雇佣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双方约定的理赔事由,被告应按约定理赔。宋采军作为被保险人出具声明,同意将其享有的保险利益转让给原告耿某某行使,由耿某某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耿某某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保险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诉讼请求理据充足部分,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合计为173926.22元,扣除该判决书判决应由三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原告尚有医疗费损失46177.66元[(173926.22元-20000元)×30%],已超出雇主责任险医疗费赔偿限额4万元,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4万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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