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冯某某所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冯某某受伤,被告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对原告冯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张某某应予赔偿,被告张某某所有的肇事二轮摩托车未上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张某某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不分责任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主次责任分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被告张某某应赔偿原告冯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304.5元、误工费112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28304.5元;其余部分:鉴定费600、医疗费5970.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合计7650.01元,按被告张某某负担70%计算,应再赔偿原告损失5355元。被告张某某共计赔偿原告冯某某各项损失33659.5元 ...

阅读更多...

刘某某、周某等与迁西县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迁西县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的养护及管理部门,应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及时清理积雪。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均能认定周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路面有积雪。周某在驾车行驶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未能及时清理道路积雪,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以30%为宜。周某的事故损失合计800304.5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0091.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 ...

阅读更多...

姚某某与赵某某、赵学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驾驶在被告富德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原告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姚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富德财险河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原告姚某某放弃要求赵某某、赵学军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系原告姚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原告系退休教学人员,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误工费损失,故对其请求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核算。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偏高,本院依法予以适当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予以核算,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