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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