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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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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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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敲诈勒索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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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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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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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敲诈勒索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起、第二起事实案发时间是2003年、2009年,两起事实均已过诉讼时效。第三起、第四起事实,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没有暴力、胁迫的行为,且涉案的企业确系存在污染,甄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度维权。第五起事实系民事纠纷引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综上,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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