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并已将非法所得全部上缴,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是基于双方存在债务纠纷的基础上做出的民事讨债行为,没有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虽然过激,亦未达到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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