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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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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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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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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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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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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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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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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等9人寻衅滋事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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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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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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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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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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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等9人寻衅滋事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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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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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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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窝藏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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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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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乙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的证据不足,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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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等9人寻衅滋事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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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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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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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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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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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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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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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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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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