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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庞某汪、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以医疗费票据为准,因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已就第一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进行了赔偿,故本院只支持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20771.56元。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护理人员为一人,护理天数依据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评定护理期为30-150日,本院确定护理天数为90日,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按2018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天数依据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评定误工期为180-365日,本院确定误工天数为273日;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按每天50元,依据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评定营养期为30-60日,本院确定营养期为45日。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2018年河北省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结合原告第二次住院天数16天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就医地点、时间以及陪护人员等情况,本院酌定25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经鉴定为九级、十级伤残,计算为5667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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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清单、药费单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0真实可信,本院予以认定。10、被告人保财险保定市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1不认可,经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5与证据11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1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张某某驾驶冀F×××××轿车沿唐王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古城村时与停在路边王君鹏的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推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当日被送往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5月10日出院,共住院47天,花医疗费16923.94元。2017年8月29日,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作出鉴定,原告的伤属十级伤残,原告花鉴定费1557元。2017年4月7日,唐县交警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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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高某某等与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项事故发生概况: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第六项财产损失: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损,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元。第八项误工费:原告就误工损失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九项交通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系合理的必要损失,本院认定为2000元。第十二项精神抚慰金: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安保霞、刘扬死亡,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沈某某称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不同意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十五项有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被告沈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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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刘某某、石某某兴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刘某某驾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与原告郝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郝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该次起诉请求营养费5850元,按照鉴定机构营养期限的意见,根据原告在事故中的责任,参照司法实践,以给付营养费4000元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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