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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修复了被撞的树木,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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