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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黑龙江省农业仪器设备厂、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省仪器设备厂雇佣原告从事安装调试维修农业设备。原告在受雇佣期间,乘坐被告省仪器设备厂的车辆到铁力市维修农业设备,被告邹某某在驾车经伊绥高速日月峡服务区东侧一公里处路段时,因冰雪路面车发生侧翻,造成原告受伤。对原告所受损害,因被告邹某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失,被告省仪器设备厂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邹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认定被告邹某某有重大过失,故被告邹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做花医疗费145904.68元(81958.68元63946元),被告省仪器设备厂已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137615元应予扣除,余款8289.68元应由被告省仪器设备厂赔偿。伙食补助费24000元[50元×(57天423天)],由被告省仪器设备厂赔偿。对原告的误工费应参照2012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33503元的标准和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所黑民司临鉴字【2013】第46号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计算,即44670元(33503÷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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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王某某受伤,王某某负事故全责,事实清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上述相应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某与被告王长龙是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长龙作为雇主应对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确认王某某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票据,确定医疗费为7280.39元;2、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50元×6天=300元;3、误工费,标准可按上一年度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出院医嘱支持6周,可确认为385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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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车某某等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即车某、车某某、廉国云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故应由侵权人承担30%赔偿责任,其余70%责任由李某自负。因车辆所有人李广为王某驾驶的冀X×××××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按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如仍有超出部分再由侵权人按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关于各项赔偿数额,本院确认认定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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