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签署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认罪悔罪具结书,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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