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已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