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工厂打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约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原告方提供的多个一起干活的证人出具的一致性证言形成了证据链条,可以证实被告拖欠原告4,4.00.00元工资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其证据的效力要低于原告所举的证据,农民工作为我国最底层的辛苦劳动者,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妥善维护,因此被告理应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4,400.00元(3,000.00元÷30天×107天-6,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彦县海富门某某给付拖欠原告路某会的工资款人民币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工程承包形成的事实概括为:李某某与高某某合伙承包延寿三粮库罩棚工程,由李某某将其中的钢结构工程转包给潘铁实际施工,潘铁将钢结构的墙体工程转包给哈尔滨德强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由高某某借用桦甸分公司施工企业资质与延寿三粮库签订罩棚工程合同,并补办中标手续,高某某施工余下通风、检温等工程。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周某是否具有本案主体资格。周某与潘铁主张共同施工钢结构工程的事实已得到工程承包人李某某、高某某的确认,潘铁与周某施工内部合伙关系解除并经结算后,潘铁同意将自己向本案各被告主张并获得工程余款的权利均交与周某,潘铁不再主张权利,周某因此取得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钢结构工程是否经验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015年11月17日,钢结构工程虽有七项未完工程,但延寿三粮库、高某某、潘铁等人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中已确认钢结构工程基本完成施工任务,具备使用条件,工程质量合格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身体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原告无过错,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7948.60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票据,扣除被告支付的1500元,应为46448.60,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鉴定意见,主张的护理费22431.60元、二次手术费用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符合相应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哈尔滨市打工从事的系建筑行业工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身体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原告无过错,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7948.60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票据,扣除被告支付的1500元,应为46448.60,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鉴定意见,主张的护理费22431.60元、二次手术费用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符合相应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哈尔滨市打工从事的系建筑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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