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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任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丽娟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且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举示王亚清于2012年11月8日和2013年9月4日分别收取被告还款36,000.00元和42,000.00元的收条证实其已在原告与王亚清婚姻存续期间还清借款的事实,且王亚清出庭佐证了上述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已结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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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与李某某、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张淑艳向原告邸某某出具的三张借据内容清楚、明确,系被告以书面方式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借贷数额的真实意思表示。哈工大医司鉴〔2015〕文痕(中)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书对2012年3月22日借据上二被告签字、指纹均予以确认,虽对2013年1月13日借据上“张淑艳”签名处右侧指纹及2011年12月31日借据上“张淑艳”签名处指纹做出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结论,但两张借据亦有二被告签名证明为其本人所书写及“李某某”指纹为其本人所留。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张淑艳抗辩称借据签名、指纹非本人所写所留拒绝还钱这一理由,依法不予支持。故本院据以认定原告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淑艳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邸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张淑艳偿还借款本金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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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崔某某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将利息计入本金写入借条中,李某某主张按月利息2分计算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45747元的诉讼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6,000.00元;二、被告崔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利息45747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2日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9日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7日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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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胡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胡忠臣向原告曹某某借款,出具借条佐证,被告胡忠臣主张借条上的签名、指纹均系本人所书写留存,没有用于生意用途的借款,是“打黑彩”的欠款,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胡忠臣有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忠臣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75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忠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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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李某某、蔡某某达成买卖车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某向蔡某某交付车辆及相关手续,蔡某某应按约定时间给付李某某车款。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蔡某某主张车辆是孙强和原告两人所有,孙强将车收走,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车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蔡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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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侯忠秀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院在调查过程中,被告妻子于桂芝亦对欠款的事实表示无异议。因此原告侯某作为侯忠秀的继承人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9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侯某借款人民币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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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荣诉被告张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天某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天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因欠款到期后,被告迟延履行,故原告刘某荣要求被告给张天某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100Article|第一百〇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荣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张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荣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9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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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海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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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哈尔滨市呼兰区堤防管理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玉莲持有的欠条系儿子王啟超与刘艳玲出具。从内容上看,欠条上记载的10万元,其最终用途是给“二老”(即张玉莲及其丈夫)养老或看病用,该笔资金按此目的使用后不可流回。刘艳玲当庭辩论时称,当时认为赡养老人本就应是儿女的义务,故以安抚老人为目的出具该欠条。本院认为,欠条上采用的“借”字,语义清楚,目的指向明确,刘艳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若以“借”款形式撰写、且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的行为,将会赋与相对方(即张玉莲)随时主张返还权利的法律后果,而10万元款额较大,已涉及人身重大财产权益,作为具有生活经验的一般社会理性人,若无偿还该款意愿而仅以赠与为目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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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哈尔滨市呼兰区堤防管理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玉莲持有的欠条系儿子王啟超与刘艳玲出具。从内容上看,欠条上记载的10万元,其最终用途是给“二老”(即张玉莲及其丈夫)养老或看病用,该笔资金按此目的使用后不可流回。刘艳玲当庭辩论时称,当时认为赡养老人本就应是儿女的义务,故以安抚老人为目的出具该欠条。本院认为,欠条上采用的“借”字,语义清楚,目的指向明确,刘艳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若以“借”款形式撰写、且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的行为,将会赋与相对方(即张玉莲)随时主张返还权利的法律后果,而10万元款额较大,已涉及人身重大财产权益,作为具有生活经验的一般社会理性人,若无偿还该款意愿而仅以赠与为目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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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森与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院在调查过程中,被告对欠据的真实性及欠款的事实表示无异议,虽然被告主张双方曾合伙做生意,因赔款,认为原告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李某森要求被告辛某某偿还借款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森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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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某、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且与二被告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某、乔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90,000.00元(2015年12月6日前共计借款140,000.00元,2015年12月6日借款50,000.00元)。二被告为向原告保证能如期还款,于2015年12月4日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以190,000.00元的价格将被告刘某某名下位于吉林省松原市锦绣松苑小区11-2号3单元302室的房产出售给原告。2015年12月6日,刘某某向原告出具总借据一张,借据上确定借款金额为190,000.00元,还款时间至2016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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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雷洋,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的事实,有郭某某出具的借据及收到全款的收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此款又系郭某某与雷洋离婚后同居关系期间所借债务,并用于家庭装修及经商所用。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原被告约定月利率3%,但原告请求按月利2%主张利息,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答辩,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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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原某向法院举示的证据及法庭出示的被告杨某某的询问笔录,经审查具备合法性与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原某欠款人民币2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有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先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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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某某诉被告谭学文、刘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谭学文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秀娟与谭学文系夫妻关系,谭学文借款系在夫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刘秀娟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原告关某某与被告谭学文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应调整为年利率24%。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被告迟延履行,应给付逾期利息,利率按借期期限内利率计算;原告关某某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学文与被告刘秀娟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关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谭学文与被告刘秀娟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关某某借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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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某某诉被告谭学文、刘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谭学文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秀娟与谭学文系夫妻关系,谭学文借款系在夫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刘秀娟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原告关某某与被告谭学文约定的借款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被告迟延履行,应给付逾期利息,利率按借期期限内利率计算;原告关某某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学文与被告刘秀娟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关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谭学文与被告刘秀娟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关某某借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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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某与夏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夏洪某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夏洪某因经营保健品生意向原告鞠某借款3万元,当时未出借据。2015年5月30日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本金,同年6月30日给付原告3,000元本金。后原告为将借款收回,自愿放弃1万元本金,被告夏洪某于2015年6月30日给原告出具1.4万元的欠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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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某与夏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夏洪某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夏洪某在原告鞠某处借款3万元,后偿还本金6千元,余款2.4万元原告自愿放弃1万元后被告给原告出具1.4万元的欠据。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夏洪某经本院二次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但原告提供的欠据上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应视为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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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海波与朱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从原告贾海波处借款并出有欠据,说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朱某某应当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张某某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贾海波要求给付欠款并按约定给付利息,利息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利息为20,800.00元,不高于实际应支付的利息。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海波欠款本金40,000.00元,给付利息20,800.00元。被告张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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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许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推托不还是无理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永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3,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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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张某某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推脱不还是无理的,邹某某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邹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并给付其中11万元借款的利息,该利息以约定月利率1.5%为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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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推托不还是无理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610.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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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推托不还是无理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0元,利息47,300.00元,合计157,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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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某与方某某德善乡丰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丰收村委会欠寇某某3,000.00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丰收村委会应给付欠款;寇某某诉称1994年1月1日丰收村委会抬款3,378.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寇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某德善乡丰收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寇某某借款人民币5,102.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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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王某某、侯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侯某某借贷关系明确,二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推托不还是无理的,原告要求给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要求调整,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利率应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侯某某提出其为见证人而非担保人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在借据上明确写明担保人,其担保成立,对此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因其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以该款用于被告方正县禧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而要求被告方正县禧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违反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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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春与法制办、仲裁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份证据来源合法,二被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举示的证据中关于投入资金部分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其余部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08月20日,被告方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方正分会向原告借款28万元,用于电影《厚土深痕》的拍摄,并出具借条一枚,加盖二被告公章,方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新兵签字。约定2014年05月01日前付清欠款。该影片于2014年05月17日开机拍摄,2014年06月31日影片杀青,2014年08月15日,该影片在哈尔滨市哈西万达兄弟影院首映。但二被告一直未付借款。2014年08月05日杨新兵与原告签订“专项欠款清偿承诺书”,承诺2014年09月末偿还欠款,二被告在承诺书上分别加盖了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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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安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明确,被告应该按约定及时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息的主张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宋某安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400.00元,合计人民币5,4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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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方某某方某镇八名村民委员会、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方某镇八名村民委员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方某某方某镇八名村民委员会应该履行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超出部分无效,但原告赵某某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系原告自己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欠款已经还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某方某镇八名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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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齐某某未向本院举示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本金人民币3.5万元。二、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利息(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08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按约定的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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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质证权利,以上证据结合分析,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相识后,被告相继借原告人民币166,000.00多元,自2014年07月至2015年03月10日,被告张某某为偿还购车外借款在原告两次借款110,000.00元(其中原告本人20,000.00元,原告在本村李凤珍处借20,000.00元、李志荣处借20,000.00元、孙福臣处借30,000.00元、李兰玉处借2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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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董某某与孙某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董某某在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后,已实际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孙某某理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综上所述,董某某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董某某借款11,600.00元;二、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借款利息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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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谭某某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借款利息(自2015年01月0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扣除已给付的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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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明确,被告应该按约定及时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利息,不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偿还原告鲍某某借款本金71,000.00元、利息34,080.00元,合计人民币105,08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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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明确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邹某某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张某某偿还了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40,000.00元,其向被告张某某追偿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某某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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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明确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邹某某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张某某偿还了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30,000.00元,其向被告张某某追偿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某某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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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推托不还是无理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5,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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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霍某某、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霍某某、巴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举示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01月11日,被告霍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00元,被告巴某某为担保人,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二被告未还欠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霍某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2、被告巴某某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霍某某之间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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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春与吕某、毕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春与被告吕某借贷关系明确,原告高建春已经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被告吕某亦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和被告吕某约定借款300万元,原告虽先行扣除15万元的利息,被告吕某借款后又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但被告吕某自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利息按5分计算过高,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7月1日起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时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偿还原告高建春借款本金180万元。二、被告吕某偿还原告高建春借款本金180万元的借款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时止。三、驳回原告高建春其它诉讼请求。以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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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杨某某魏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魏国春、杨某某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双方通过结算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利息利率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二被告应支付利息。双方约定欠款逾期后的违约金其本质属于罚息,约定的违约金与利息相加过高,应结合原有的利息利率,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年利率24%予以调整。原告郭某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郭某要求二被告偿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应结合借期内利息利率予以调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国春、杨某某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某欠款208768元;被告魏国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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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对偿还借款负有给付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被告给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的利息8821.5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亦未约定利率,应从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8821.5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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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林君与崔某朱某某朱瑞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苏林君与被告朱某某系亲属,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与被告朱某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朱某某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原告起诉朱瑞某、朱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不能充分证明朱瑞某、朱某某系担保人,朱瑞某在保证书中只是起到保管车辆的作用,其二人签名的前面明确写明是中间人,中间人实际上是起到证明的作用,本案原告起诉朱瑞某、朱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约定的利息过高,应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即计算至2016年9月25日的利息为95760元。被告朱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偿还138500元,未明确约定系偿还本金,应先偿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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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张海波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推脱不还是无理的,周某某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海波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2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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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1、2内容客观、合法,确认有效,予以采信。被告未答辩和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01月01日被告薛某某因急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了一枚欠据。现原告以向被告催要一直未果为由,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2,000.00元,逾期欠款利息3,015.99元,本息合计5,015.99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明确,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和原告向被告催要的时间不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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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王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侯某某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苗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系夫妻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侯某某与王某某双方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苗某某人民币8.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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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海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于海某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于海某的抗辩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24%的年利率,超出部分无效。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海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54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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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推托不还是无理的,原告要求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以该笔借款用于被告李某某开办的公司,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抗辩,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提出的抗辩主张无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4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00元,保全费2,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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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诉张某某被继承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但是因为车库抵押未办理登记,本院对车库抵押单中被告关于认可欠款事实的部分内容和原告身份证有效,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丈夫张某某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约定明确,被告亦予以认可欠款事实,做为死者张某某妻子,被告既是共同债务人亦是继承人,有义务偿还张某某的此笔债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尹某某人民币9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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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成与王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连成与被告王立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王立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连成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王立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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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经依法传票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6年06月06日,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被告马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此款于2016年08月06日还清,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推拖未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某给付借款8,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马某某应给付原告借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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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方某某金阳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阳某公司承认杨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杨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推托不还是无理的,对原告要求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及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期内的约定利率给付借期外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某金阳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32万元;二、被告方某某金阳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32万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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