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证据,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5年01月30日,原告张娟交付被告谢某某办理信用卡中介费3,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枚,言明一个月内办成,如果办不成全额退还,被告未能在期限内办成信用卡。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退还中介费及承担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谢某某为原告张娟办理信用卡,被告收取原告中介费3,000.00元,被告未能在期限内办理信用卡,被告谢某某收取中介费用应该予以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事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证据,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5年01月27日,原告高学梅、韩某、刘某每人交付被告谢某某办理信用卡中介费3,000.00元,合计9,000.00元,被告给三原告出具收据一枚,言明一个月内办成,如果办不成全额退还,被告未能在期限内办成信用卡。故三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退还中介费及承担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谢尊会为原告高学梅、韩某、刘某办理信用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杨某某于2017年07月27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35,2017年11月10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7,777.71元、利息1,436.7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51.25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合计9,665.74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杨某某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杨某某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某某在取得信用卡消费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安英明于2011年03月1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16,2013年10月29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4,900.00元、利息1,303.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1.69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取现手续费28.00元,管理类费用50.00,合计6,573.08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安英明未还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马某某于2015年09月0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40×××80,2016年03月26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4,072.56元、利息1,434.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3.03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取现手续费15.00元,分期手续费166.32元,合计6,241.12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马某某未还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王某民于2011年03月27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69,2018年10月28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5,994.77元利息1,013.8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6.91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取现手续费9.00元,合计6,178.38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王某民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王某民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任某财于2014年03月3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69,2015年10月04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8,612.76元、利息2,927.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3.60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取现手续费2.00,合计12,115.78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任某财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任某财债务关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马同庆于2012年03月3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23,2027年06月23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1,600.15元、利息434.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2.55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取现手续费9.90元,合计2,137.28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马同庆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马同庆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张某某于2014年03月30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03,2017年02月20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5,926.74元、利息1,637.4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6.36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取现手续费64.00元,合计7,974.50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张某某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张某某债务关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汤国颜于2016年06月2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40×××08,2018年12月06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5,994.77元利息1,013.8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6.91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合计7,355.55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汤国颜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汤国颜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汤国颜在取得信用卡消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鲁战国于2012年03月2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08,2018年02月20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2,495.49元、利息194.7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2.75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合计2,812.98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鲁战国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鲁战国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鲁战国在取得信用卡消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曹某某于2017年05月2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14,2018年02月02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9,696.18元、利息1,333.9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1.24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消费手续费133.16元,合计11,734.54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曹某某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曹某某债务关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尹某于2016年08月16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40×××60,2017年02月25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2,907.06元、利息952.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19.48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合计4,179.16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尹某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尹某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尹某在取得信用卡消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于金某于2012年03月2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39,2016年09月01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1,149.74元、利息228.2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9.50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合计1,737.44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于金某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于金某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于金某在取得信用卡消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锭澄公司与陈某、胡景立、陈宝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书、反担保合同及胡景立、陈宝向锭澄公司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陈某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道里支行借款本息,导致锭澄公司为其代偿了所欠的借款本息38389.97元,故锭澄公司要求陈某、胡景立、陈宝给付代偿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在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书时已向锭澄公司交纳了22980元保证金,因陈某未按约定分期还款,该保证金应冲抵锭澄公司的代偿款,故应从代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锭澄公司主张陈某、胡景立、陈宝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锭澄公司与陈某、胡景立、陈宝在委托担保合同书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未约定利息,对锭澄公司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锭澄公司请求陈某、胡景立、陈宝支付违约金的诉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告于2010年6月17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原告分6次给被告王某某汇款194,500.00元,被告王某某抗辩称此款已经偿还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的主张成立。即:二被告在2010年6月17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分6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94,500.00元;二、范某甲于2012年7月给被告王某某的汇款60,000.00元,庭审中范某甲自认此款已由原告代为偿还,且取得了债务人肖丽娜的认可和同意,所以原告对此款具有追偿权;三、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代二被告向王玉龙偿还借款110,000.00元时,二被告对此同意且认可,所以原告对此款亦具有追偿权;四、2012年9月4日肖丽娜代收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30,00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齐某向宾县农行申领信用卡并实际占有和使用,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借贷法律关系,齐某拖欠宾县农行信用卡借款6,216.47元,事实存在,齐某应按信用卡合约中约定偿还此借款、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综上所述,宾县农行诉讼请求成立,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欠款6,216.47元,并按信用卡合约中约定给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账单回单是由高洋洋到浦发银行柜台进行查询调取,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西支行出具并加盖受理专用章,应为真实有效的查询回单,来源合法,且与该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予以采信;2、李某对高洋洋提供的录音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录音证据系高洋洋与李某之间的通话内容,高洋洋拟用于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且系双方对于纠纷如何解决进行沟通,虽为高洋洋私自录音,但是未侵害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也承认该录音系二人的通话,因此,本院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2月12日高洋洋通过微信转帐方式给李某转款25466.30元,高洋洋自认其中20000元是通过李某将款借给他人收取利息用。高洋通过自己在浦发银行办理的信用卡中透支16000元现金,借给李某购买汽车。李某于2017年8月26日至12月12日通过微信转给高洋洋款2900元。 本院认为,高洋洋要求李某偿还借款40500元(其中2017年5月至12月高洋洋通过微信转帐给李某20000元、高洋洋从浦发银行卡中透支18000元交给李某、高洋洋用自己支付宝帐户中的花呗转给案外人2500元)的诉请。高洋洋提供了证据微信交易记录及证据高洋洋与李某通话录音相印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占用原告信用卡,透支使用,未能按时偿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答复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鉴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欠条内容亦予以认可,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为偿还银行透支款项实际支出38399.13元,被告理应偿还,其未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偿还数额与其实际损失数额不符,应以实际偿还数额为准;对原告请求利息的支付标准,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支付的起始时间,应以其实际支付钱款时间计算资金被占用利息损失,本院对此予以调整。原告合理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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