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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耿常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因此支出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太平财险公司系事故辽J80795号解放牌重型仓棚式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太平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耿常有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太平洋财险公司系事故黑A156TJ号奇瑞牌小轿车机动车损失险及车上司机责任险责任保险人,应对张某某的损失在其保险限额内依责承担。张某某要求耿志学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耿志学非本案事故车辆辽J80795号解放牌重型仓棚式货车的所有人,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查明的事实确定张某某因伤住院所花医疗费应给付的各项费用为:实际支付医药费:55,31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0元,以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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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及人寿财险公司分别系事故黑H5689A号雪佛兰轿车、黑K02868(黑K0299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平安财险公司及人寿财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姜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被侵权人,并同时起诉,故本院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剩余部分由葛某某、李忠、刘兆明依据责任比例承担。由于被告葛某某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及车辆损坏,故人寿财险公司对葛某某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葛某某及鸿盛运输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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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沈海龙、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聂某某的伤情系沈海龙驾驶车辆违规所致,损害事实存在。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沈海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黑K52052号解放牌重型牵引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0元,黑K0508挂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审理过程中,聂某某申请撤回对其误工费赔偿的诉讼请求,此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人民财产财险公司对聂某某主张的医疗费144,588.17元、误工费14,005.00元、伤残赔偿金106,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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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农垦普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祁某诉王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客观的、合理的,予以确认。同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祁某与郭立冬之间的责任化分比例为各自承担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郭立冬、祁某在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劳务活动,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王某、李某某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李某某系实际车主,对黑A45463号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李某某请求权予以支持。关于对原告李某某的赔偿金额的认定。由于黑A45463号车辆损失169,791.00元中包含车辆拆装工时费,那么李某某主张的车辆拆解费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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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陈志军与叶某、金某某、辽宁省营口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三、桦川县社区管理委员会阳光社区委员会、桦川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桦川县利民物业公司、桦川县东河乡东方红村、桦川县东河派出所、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分别或共同出具证明四份。三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不真实。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原告妻子王秀贤在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从事加油员工作,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四、原告陈某某父亲陈志礼、母亲魏桂玲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父亲陈志礼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魏桂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属于农业户籍居民。属于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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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王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次交通事故系王立新造成安某受伤应负赔偿责任。王立新的肇事车辆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安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王立新承担。保险公司、王立新虽认为“安某在医大一住院期间医院已经对伤进行详细的脊柱检查,检查结果为腰1压缩骨折,尾骨折、胸椎挫伤,所以医大一并未向安某所说未对安某腰椎进行检查,因交通事故造成腰椎骨折及部位疼痛医院会对相关部位进行检查,并没有诊断为胸10骨折,经过半年后去工业大学鉴定结论为胸10压缩骨折,首先对此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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