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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靳某,哈尔滨双达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服务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六,被告双达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具有证明的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毛某某提供的证据七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在呼兰区呼腰公路蓝根水泥厂西门口处,被告靳某驾驶被告双达公司所有的黑AF1535号重型半挂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原告毛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毛某某被送往呼兰区中医医院门诊治疗,花医疗费2711.89元,由毛某某支付。当日毛某某被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右额颞顶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脑挫裂伤、右额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小腿开放外伤,花医疗费87001.38元。2015年12月16日再次到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诊断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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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肇事人齐洪彬驾驶×××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案外人黄林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应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原告吕某某在赔偿案外人黄林家属850000元后,依法取得了向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权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现吕某某主张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数额及造成了财产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给付吕某某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10000元。由于诉讼费用是被保险人索要赔偿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保险公司以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由吕某某负担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吕某某向黄林家属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二、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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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该责任认定书可作为确认双方民事责任的依据。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即70%,原告负次要责任即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院核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75,680.17元=73,527.87元+2,152.30元;2、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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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高大吉、张某某与杨建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责任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杨建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杨建国已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限内,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从庭审举示证据及鉴定意见可知,原告马某某受伤后产生的各项赔付费用如下:医疗费14,795.33元,伙食补助费13天×100.00元/天=1,300.00元,误工费为3,558.00元×6个月=21,348.00元,护理费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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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驾驶黑NB0162号青年牌大客车将原告李某撞伤。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张某应对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爱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应由保险公司在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被告张某和黑河市运输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的各项费用为:医疗费137273.70元、外购药品13926元(含安利产品5236元)、伙食补助费4200元(42天×100元/天)、残疾赔偿金7838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年×20年×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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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系事故黑K52859(黑K0551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人寿财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被侵权人,并同时起诉,故本院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剩余部分由刘新阳、张景太依据责任比例各自承担50%。由于被告张景太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且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及车辆损坏,故人寿财险公司对张景太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景太、安某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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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均系事故车辆黑JH3719号牌奥迪小型轿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平安财险公司及人保财险公司均抗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六原告诉请的合理费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由宋学发、王某某依据责任比例各自承担50%。关于六原告要求车辆所有人张树林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张树林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无依据,故张树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六原告提出被告应给付10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及三被告提出受害人宋学发存在重大过错,不同意给付精神抚慰金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对亲人的丧失。因此,侵害他人生命权,导致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侵害人应当予以补偿,但是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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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莉与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魏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四人受伤,除王剑飞家属未起诉外,其余被侵权人均向本院同时起诉,故应按被侵权人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并且要为王剑飞家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留适当份额,剩余部分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魏某某系刘国祥雇佣的司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国祥是车辆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而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与刘国祥签订货运车辆融资租赁经营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及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对于刘国祥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不能履行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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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方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和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1.方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乔洪刚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参与度(关系程度)占30%-50%。”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因为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致患者死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的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的合理诉求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赔偿为宜。原告马某某系原告乔浩然的祖母,自2002年起二原告一居生活,原告乔浩然的母亲一直无法联系,原告马某某作为原告乔浩然的监护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死者乔洪刚的女儿乔乔无法联系,二原告只诉请被告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的三分之二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事故司机于文波赔偿二原告及乔乔部分赔偿款,不能减轻被告人民医院应赔偿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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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魏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四人受伤,除王剑飞家属未起诉外,其余被侵权人均向本院同时起诉,故应按被侵权人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并且要为王剑飞家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留适当份额,剩余部分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魏某某系刘国祥雇佣的司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国祥是车辆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而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与刘国祥签订货运车辆融资租赁经营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及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对于刘国祥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不能履行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因马明明在事故中死亡,故车辆所有人王莉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的予以支持,不合理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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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吴某某、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和原告陈某某是雇用关系,被告刘某某和被告吴某某是承揽关系。被告吴某某做为承揽人,有责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其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吴某某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某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有安全意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损害行为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刘某某在施工人员下班后要求砌渗水井,明知有安全隐患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承担30%的责任。虽然被告吴某某、刘某某对新讼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伤残鉴定应参照交通事故评残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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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耿常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因此支出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太平财险公司系事故辽J80795号解放牌重型仓棚式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太平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耿常有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太平洋财险公司系事故黑A156TJ号奇瑞牌小轿车机动车损失险及车上司机责任险责任保险人,应对张某某的损失在其保险限额内依责承担。张某某要求耿志学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耿志学非本案事故车辆辽J80795号解放牌重型仓棚式货车的所有人,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查明的事实确定张某某因伤住院所花医疗费应给付的各项费用为:实际支付医药费:55,31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0元,以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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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淑双与王天龙、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天龙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负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天龙按照事故责任赔偿百分之七十,二原告要求被告王天龙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及被告王德祥负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刘玉宝、徐照芳系夫妻关系,且刘玉宝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二人医疗费10000.00元,故二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00元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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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与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系事故黑K52859(黑K0551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人寿财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隋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被侵权人,并同时起诉,故本院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剩余部分由刘新阳、张景太依据责任比例各自承担50%。由于被告张景太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及车辆损坏,故人寿财险公司对张景太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景太、安某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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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系事故黑K52859(黑K0551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人寿财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郭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被侵权人,并同时起诉,故本院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剩余部分由刘新阳、张景太依据责任比例各自承担50%。由于被告张景太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及车辆损坏,故人寿财险公司对张景太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景太、安某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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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金泉等与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波驾驶的车辆在中保财险公司鸡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该公司在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内及无责任医疗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徐宝新驾驶的车辆在中保财险保定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故应在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某、王亚坤对保险公司不能赔偿部分,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荣和兴公司系车辆登记所有人,徐宝新以该公司名义在人保公司投保并进行运营活动,应认定其有挂靠关系,对徐某某、王亚坤不能履行原告的赔偿费用,应承担连带责任。鑫和公司是车辆的最后转让人,原告请求该公司负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合理,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医疗费应以本院认定数额为准,要求赔偿丧葬费数额偏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未提交有效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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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及人寿财险公司分别系事故黑H5689A号雪佛兰轿车、黑K02868(黑K0299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平安财险公司及人寿财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姜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被侵权人,并同时起诉,故本院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剩余部分由葛某某、李忠、刘兆明依据责任比例承担。由于被告葛某某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及车辆损坏,故人寿财险公司对葛某某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葛某某及鸿盛运输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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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淑杰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应以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已付原告的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款10,000.00元及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款110,000.00元,应先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其余部分按各自所负担的事故比例分担责任。原告请求赔偿项目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数额合理,予以支持;医疗费应以有效票据为准;误工费及护理费按相关标准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及伤残赔偿金,因张志广及吕淑杰系农村居民,未举出在城镇居住的有效证据,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予支持;要求赔偿处理交通事故费用及交通费无依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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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一、七三被告无异议,确认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二证明原告在方正镇回迁房屋并居住的事实确认有效,予以采信;证据三只有社区证明,没有出证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认定为无效证据,不予采信;证据四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五是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六中2016年5月27日发生的检查费是医疗终结后发生的,不予采信,其他费用确认有效,予以采信;被告汽车公司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确认有效,对其证明的问题确认无效,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李某某驾驶黑LG7659号吉利牌轿车,沿方正县方正镇由东向西行驶至红都歌舞厅门前时,与前方同方向行人原告王某某相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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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某某等诉王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该起事故中,修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民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主被告熊彦超按责任予以赔偿,被告王民系雇佣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修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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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某某等诉王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该起事故中,修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民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主被告熊彦超按责任予以赔偿,被告王民系雇佣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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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与申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被告均承认四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四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四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符合法律规定,且要求赔偿数额合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2163.00元,根据原告举示证据认定交通费为1614.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0元过高,应以赔偿50000.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火化费、停尸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近亲属误工费未举示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由被告都邦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依责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张汉成驾驶的事故车辆,虽然是以被告申某某的名义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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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安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合法,侵权人安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所驾驶的×××号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300,0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再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安某某负责赔偿。因鉴定费及检查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故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及检查费共计2,890.00元应由被告安某某承担。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医疗费:48,299.38元(医疗费票据38,299.38元,根据鉴定结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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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才等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该起事故中,修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晓飞系乘车人无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主被告熊彦超按责任予以赔偿,被告王某系雇佣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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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维彩、赵婉彤与刘某财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财雇佣赵国芳驾驶车辆运输货物的事实清楚,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赵国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被告刘某财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赵国芳对造成其死亡的此次交通事故,本人有重大过失行为,应当减轻被告刘某财的赔偿责任,赵国芳驾驶的事故车辆存在超载情况,说明被告刘某财未对雇员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赵国芳虽为农村户口,但其生前一直从事道路运输业,并一直居住于城镇,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城镇居民为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合理范围内,应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原告已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款200000.00元,应在被告刘某财应付赔偿款中扣除。原告辩称其已支付丧葬费15000.00元,二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刘某财未举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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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该起事故中,原告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按责任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据十级伤残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用应依据确认有效的司法鉴定书中的8000.00元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过高,应以20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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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刘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系事故车辆黑A×××××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和综合商业保险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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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史某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乔某某、史某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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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华安保险公司系事故车辆吉C×××××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华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李凤先因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邵伟系马某某雇佣的司机,故马某某作为其雇主应对邵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张某某、张某某提出邵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邵伟不是主要责任,且无证据证明邵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本起交通事故,故邵伟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马某某提出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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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华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00元不计免赔,故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杨某某负全部赔偿。原告主张的费用为:1、死亡赔偿金;12,665元年×16年=202,640.00,该费用合理。2、丧葬费;原告主张28033.50元,该费用合理。3、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00元,该费用合理。4、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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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张孝忠于2018年8月8日去世,故对证据中于2018年8月13日方正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费用结算单不予采信,故依法确认张孝忠因交通事故花费医药费共计57662.56元。张某某、张某某举示的证据A5,机票发票,拟证明:为处理张孝忠、李凤先丧事,张某某及张某某妻子徐丽萍、儿子张泽瑞从日本乘飞机赶往方正,共花费交通费17820元,要求按责任比例承担5346元。马某某、邵伟质证认为:有异议,认为机票费用不应该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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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与哈尔滨市方某瑞康老年公寓、赵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二、原告与被告老年公寓签订的《老人入寓协议书》、《哈尔滨市方某瑞康老年公寓入住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及入住老年公寓的交费票据四张,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老年公寓建立了合同关系,原告受伤是在老年公寓居住期间。被告老年公寓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协议中约定原告如果摔伤公寓不负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三、原告在方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诊断书、住院病案、住院医疗费票据及住院费用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被确诊为胸部外伤、左侧肋内多发性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原告在方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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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郝某某等与李某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实死者郝某及其父母郝某某、刘庆珍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应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本院确认该组证据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2.吴某某、郝某某、林庆珍举示的证据6,交通事故死亡人郝某办理丧葬费事宜交通费票据,该证据证明为郝某办理丧葬费事宜时花销交通费5,200.00元。李某晨对此证据无异议。太平洋哈尔滨公司、太平洋长春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丧葬费中包含交通费,不应另行赔偿。本院认为,死者家属为处理死者后事所花费的合理交通费用应该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付,且该证据系国家正规税务局发票,本庭确认该证据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及受害人死亡的事实与吴某某、郝某某、刘庆珍所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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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欣欣与李某晨、绥化鑫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笔费用系办理徐某丧葬其亲属产生的汽车租赁费,有正规发票能够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属于办理丧葬费事宜产生的交通费,在理赔范围内,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确认有效,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及受害人死亡的事实与崔欣欣所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8年3月6日死亡,年满53周岁,户籍所在地为方正县××青山村,系农村居民,其与崔某2003年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崔欣欣(随母崔姓,已年满14周岁),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09年分开生活。徐某父母先于徐某去世,崔欣欣系徐某第一顺位唯一继承人且系农村户口。李某晨驾驶的黑M×××××(黑M×××××)号车辆登记所有人均系鑫发公司,该事故车辆在太平洋哈尔滨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太平洋长春公司投保限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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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史某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人寿财险哈尔滨支公司系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人寿财险哈尔滨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险哈尔滨支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行驶追偿权。综上所述,乔某某、史某某、史艳波、史艳群、史艳飞、史艳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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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刘某等与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此鉴定意见系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合理,且鉴定时人保财险公司已到场参与鉴定,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该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其价值贬损,应予支持;拖车费用和鉴定费用均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未避免财产损失扩大产生的合理必要支出,本院予以采信。甄某某、刘某、万通公司举示的证据A6,住宿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医药费收据、尸体存放收据,拟证实处理交通事故花费及死者抢救费用等。晨光大岭分公司、晨光九台分公司质证认为,门诊费真实性无异议,但缺少门诊手册相佐证,证据不完善;对甄某某的住宿费有异议,法律规定住宿费用应该在办理丧葬期间支出的合理费用而该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11月2日,未写明住宿天数,一夜之间产生12间住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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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保财险没有证据足以反驳且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应当对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以上证据确认有效,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及受伤的事实与张某某请求所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到方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5007.78元。张某某系方正县亨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其住院期间没有工资收入。肇事车辆川Y×××××号五菱牌小型客车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号为:PDZAxxxx,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某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侧颞叶及左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形成,言语欠流利评定十级伤残。方正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车辆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张某某车辆损失为4134元。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永鹏被方正县交警队行政拘留,期满后逃逸至今下落不明,故张某某在诉讼时撤回对陈永鹏的起诉,待陈永鹏归案后在另案追偿,且陈永鹏未垫付过张某某的医疗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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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紫金财险公司冀B×××××L号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平安财险吉林公司吉A×××××0号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平安财险黑龙江公司黑A×××××0号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故紫金财险公司、平安财险吉林公司、平安财险黑龙江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李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按照事故比例由李某某承担50%,李国伟、肖兵共同承担50%的赔偿比例。因紫金财险公司、平安财险吉林公司、平安财险黑龙江公司分别系李某某驾驶冀B×××××L号车辆、李国伟驾驶吉A×××××0号车辆、肖兵驾驶黑A×××××0号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故紫金财险公司、平安财险吉林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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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病案复印费、金额26元的2张复印票据无现金收讫章,本院确认为无效证据,不予采信,其他证据确认有效,予以采信张某举示的证据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误工证明,证明张某哈尔滨市区宣达汽车配件商行工作,月工资6310元,发生事故后未发工资。紫金财险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工资表没有财务人员及法人签字无法证实真实性,且原告的工资已超个税起征点没有提供完税证明,原告实际居住地,我方同意按照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年收入计算误工费。平安财险吉林公司质证认为,同紫金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一致,原告未提供相应的银行工资流水明细,无法核实误工损失。本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中虽然证明了其哈尔滨市区宣达汽车配件商行工作,但是未提供劳动合同,且其只提供了事故发生前三个半月的工资表且工资表上无财务人员签名盖章,本院对张某每月误工损失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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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2014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0,794.0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至其定残的前一日,即至2015年2月6日。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日50.00元,原告住院24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0.00元。关于护理费,应按照鉴定结论及《2014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9,320.00元的标准计算。关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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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李继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确认被告李继成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并无不当,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交警部门对外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被告李继成又未举示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均予以采信。关于如何确认原告的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的医疗费52,330.68元(其中巴彦县人民医院门诊急救票据7张,金额1,221.22元,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票据1张、金额51,109.46元),均为正式票据,故对该医疗费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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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票据结合病历记录、用药明细等确定为98,278.07元;伙食补助费3,100.00元(100/天×31天);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与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限为13,190.96元(52333元/年÷365天×92天);误工费原告虽提交在城镇居住证明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误工证明,因此其误工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5,072.67元(22609元/年÷12个月×8个月);交通费93.00元(3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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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当事人的主张、举示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赔偿金额应如何计算。二、中保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三、于某某应如何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关于赔偿金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原告张某本次提起的诉讼请求是伤残赔偿金25,330.00元,是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65.00元计算的(12,665.00元×10%×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6,314.00元,是根据黑龙江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524.00元计算的(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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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马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肇事车辆的责任主体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马某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3,621.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0元、营养费4,500.00元,合计9,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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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杨某、海林市南北货物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杨某、海林市××货物运输队、华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耿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耿某、杨某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三、各项数额如何认定;四、各方责任如何承担。关于杨某、海林市××货物运输队、华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耿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公安交管部门已经对双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如无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其结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杨某应按过错程度对耿某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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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某某与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住建局是否应当对蔚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三、各赔偿项下数额应如何认定。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蔚某某自伤后每年都到巴彦县信访办上访,寻求解决赔偿问题,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故蔚某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住建局是否应当对蔚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交警部门已经对蔚某某与张凯新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如无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其结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张凯新驾驶的车辆属于巴彦县新兴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墙改办系住建局的下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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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与于某某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二,编号为0511659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户口薄复印件三份。意在证明:二原告与死者王成武的关系;王成武死亡的时间是2016年1月18日。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三,2016年1月27日林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2016年5月10日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调取卷宗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向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宾县人民法院委托林口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林口县人民法院向宾县人民法院说明王成武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并提出司法建议。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调取林口县人民法院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审理中,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被告于2016年1月份向林口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了追加二原告被申请人的申请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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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袁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袁某的伤情系赵连鸿驾驶车辆违规所致,损害事实存在。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认定赵连鸿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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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聘用合同确时能证明劳动人员的从业身份,但其不是唯一证据,是否使用中介机构提供的租赁合同也不是判断租赁关系存在与否的法律要件,被告未提供证据佐证自已的主张,仅凭主观臆断来否定该组证据的真实与法无据,故本院将该组证据做为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被告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有妻儿确找他人护理,不符合情理,主张应按照居民服务业(每日104.00元)的标准来计算原告的护理费,辩论中,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不将该组证据作为审理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10月31日,高俊峰驾驶黑AXM211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职业技术学院门前左转时与对向行驶的潘某某驾驶的黑L13250号长春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认定,高俊峰驾驶制动不合格车辆,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构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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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关某某、刘玉某、黑龙江省农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某某驾驶刘玉某所有的挂靠在秀丽公司出的黑LB6797号车,与刘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关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黑LB6797号车分别在中保财险和人寿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所以中保财险应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人寿财险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刘玉某给付的15,000元系自愿行为,双方表示不需本院调整,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刘玉某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的误工费稍高,本院按照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调整,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万元,本院调整为1万元;故其损失为:医疗费39,435.73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伙食补助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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