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艾某某提·阿某某热伊木)(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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