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主动要求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张军审判员 依玛尔·玉素甫 书记员: 夏苏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毛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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