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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某)(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某)(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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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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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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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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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平均)(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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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卫某)(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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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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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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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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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淑娴)(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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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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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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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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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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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静某)(公开版)_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静某)(公开版)_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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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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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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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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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致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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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被不起诉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退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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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上述行为属盗窃未遂,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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