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甲、袁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害人获得赔偿并谅解刘某甲,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的规定,为贯彻慎捕慎诉司法理念,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但因其案发时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刑事责任能力”、且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一致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害人获得赔偿并谅解周某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的规定,为贯彻慎捕慎诉司法理念,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因其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悟;在侦查阶段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肆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系初犯、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高某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高耐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害人获得赔偿并谅解马某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的规定,为贯彻慎捕慎诉司法理念,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害人获得赔偿并谅解吉某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的规定,为贯彻慎捕慎诉司法理念,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张某甲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张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将赔偿金交至礼泉新时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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