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较小,坦白并认罪认罚,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的情节,根据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熊**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乾县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没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三原县公安局扣押陈达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盗窃柴油价值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数额标准,故赵某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侦查中扣押的塑料桶4个解除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4186元,但犯罪数额较低,情节较轻微,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三部被盗手机,对未被追回被盗手机的全部被害人已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杨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没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乾县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乾县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乾县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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