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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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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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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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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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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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