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施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系其作为肇事司机应尽的义务,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其辩护人针对该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应不予采纳。施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施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针对该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施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雇主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熊某甲亲属以及被害人熊某乙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梅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与被害方达成了民事补偿协议后,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岳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岳某的亲属代其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后,为岳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岳某从轻处罚。岳某的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已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祝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祝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肇事后能够积极对被害人施救、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郑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郑某甲能够积极向交警部门预交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郭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郭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郭某甲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有逃逸情节,该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和证人杜某、熊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李某针对本案事故责任划分和逃逸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其辩护人针对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在案发后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小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有自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使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肇事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二被害人父母的经济损失后,使其获得了二被害人父母亲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系醉酒驾驶,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使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逃逸情节,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盛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盛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赔偿,且被告人马某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马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有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针对逃逸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本人在事故发生后既未垫付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任何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亦未取得被害人刘某亲属的谅解,故其辩护人针对赔偿问题提出的酌情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赔偿,且被告人邵某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邵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从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的车主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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