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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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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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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故意伤害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故意伤害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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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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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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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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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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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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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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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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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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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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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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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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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甲故意伤害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甲故意伤害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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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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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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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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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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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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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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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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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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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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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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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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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吴某甲、吴某乙系初犯、自首,双方系亲属关系,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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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吴某甲、吴某乙系初犯、自首,双方系亲属关系,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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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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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被不起诉人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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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到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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