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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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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作为此次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现已全部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原木定制有限公司、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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