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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依法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第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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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电动三轮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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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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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保持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采取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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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的亲属补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为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陈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针对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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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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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后逃逸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等量刑情节所作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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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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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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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三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吴某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其单位赔偿了三位死者亲属和其他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吴某亦获得了死者亲属和其他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采纳。吴某虽是过失犯罪,但造成了三人死亡和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恶劣,不适宜判处缓刑,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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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柯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柯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少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柯某的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采纳。柯某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本案民事判决生效后既没有及时履行判决的赔偿义务,也没有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不适宜判处非监禁刑,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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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已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甲的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所作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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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载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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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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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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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谭某自愿认罪,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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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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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违规驾驶车辆,致一人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具有逃逸情节。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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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章某和亲属的经济损失后,取得了章某和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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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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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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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施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系其作为肇事司机应尽的义务,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其辩护人针对该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应不予采纳。施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施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针对该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施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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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雇主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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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熊某甲亲属以及被害人熊某乙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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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梅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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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与被害方达成了民事补偿协议后,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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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岳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岳某的亲属代其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后,为岳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岳某从轻处罚。岳某的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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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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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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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已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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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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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祝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祝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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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甘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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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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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补偿被害人父母的经济损失后,使其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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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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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密切关联,且能与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勘验照片相印证,故本院确认该证据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主张被害人阮某1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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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肇事后能够积极对被害人施救、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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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甲、聂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聂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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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郑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郑某甲能够积极向交警部门预交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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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郭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郭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郭某甲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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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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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有逃逸情节,该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和证人杜某、熊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李某针对本案事故责任划分和逃逸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其辩护人针对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在案发后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小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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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有自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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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使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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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无证驾驶,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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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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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肇事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二被害人父母的经济损失后,使其获得了二被害人父母亲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系醉酒驾驶,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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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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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使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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