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振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振宇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振宇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杨振宇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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