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阿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一审之前全部退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且行为人认罪认罚、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卜杜拉·麦某如则(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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