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X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向本院提出自愿放弃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 皮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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