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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小某)(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小某)(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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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江周)(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江周)(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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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公开版)_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公开版)_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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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玉某某艾某·阿某某外力)(公开版)_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玉某某艾某·阿某某外力)(公开版)_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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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晏某有)(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晏某有)(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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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卜杜拉·努尔麦某提)(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卜杜拉·努尔麦某提)(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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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买托呼地·吉某某)(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买某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买某于2020年12月17日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买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田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خوتەن شەھەرلىك خەلق تەپتىش مەھكىمىسى ئەيىبلىمەسلىك قارارنامىسى خوتە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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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努尔麦某提·芒苏尔)(公开版)_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但努****的犯罪情节轻微, 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刑事处罚的必要, 被不起诉人努尔麦某提·芒苏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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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康某某)(公开版)_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主动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取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从轻减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XX不起诉。                                     皮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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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卡斯木某·塔西)(公开版)_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皮某某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8日23时05分,被不起诉人卡XX饮酒后用自己名下的新RXXXX号车从皮某某城前往XX村村委会,到村委会后,与在村委会值班人员XX发生争吵后回宿舍,后被警方发现酒后驾驶,移交交警大队。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卡XX的血样进行鉴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25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皮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被不起诉人卡XX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和对本院的陈述中提出,自己饮酒后开车回村委会后,在宿舍第二次又喝酒,根据案件现有的证人证言和书证,卡XX23点左右到了村委会,次日凌晨1点50左右在宿舍被抓获,虽然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卡XX的血样进行检查,鉴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256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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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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