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长:陈秉文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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