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情况、赔偿后获得被害人谅解及家庭情况等综合考虑,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马某甲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双方系同胞兄弟,经调解双方关系已经修复;马某甲与妻子离异,独自抚养一双儿女,家庭困难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琐事致他人轻伤(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与受害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已付的治疗费等费用外,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30000元赔偿金),并已履行完毕,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加之犯罪情节轻微,又可能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之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一)款、两高《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的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危害后果及补救措施等综合考虑,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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