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王某的醉酒程度、行车速度、未造成实际损害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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