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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故意伤害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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