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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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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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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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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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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自首、过失犯罪、认罪认罚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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