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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被告户籍地法院继续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陆莉萍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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