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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佟某)(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佟某)(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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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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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秦学武)(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秦学武)(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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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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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杜某峰)(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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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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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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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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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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