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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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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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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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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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